《关于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7-08 00:00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的通知

 

财行〔200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由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应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二、凡由国家拨给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三、凡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2007年9月30日以前,根据《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问题的通知》(总工财字[1993]66号)有关规定,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中,已经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的部分,可以继续作为工会资产管理。2007年10月1日以后,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全部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

四、由不同资金来源形成的资产,应根据不同资金来源所占份额,明确其产权性质,分别作为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五、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六、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总财字[1993]66号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

据部分地方工会反映,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对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损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工总财字[1992]27号文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应停止执行。

二、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工会资产和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进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兴办工会企事业时,凡投入工会资金和财产的属于工会资产,按工总事字[1992]11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通知》和工总事字[1992]28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四、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地总工会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上报上级工会备案。